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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内审协会字号:[ ]


  各会员单位:

   经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将《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绍兴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确保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有稳定的费用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本会由专业会计人员对协会财务的收支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账目,并按规定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第四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协会宗旨相符合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支出范围:会议开支、组织交流、课题研究、秘书处办公开支和聘用人员报酬、优秀成果和先进团体及个人的奖励、按《章程》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接待费用。

   第五条 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秘书长一支笔审批。2000元以下开支由秘书长签批,2000-10000元以内,在征得会长同意后列支,10000元以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列支。

   第六条 本会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主管单位每年组织对本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财务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所有会员按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原则是:根据本会的职责任务,合理核定,滚动使用。

   第九条 对会费的缴纳采用下列标准: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15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元。

   第十条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本会于每年年初向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当10月31日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会员单位在各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内审协会代收后,统一缴入本会的账户;由本会秘书处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实际情况难以缴纳会费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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