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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01-0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字号:[ ]


  2006年5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6月19日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ZJ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推进自律性行业管理,积极宣传,扩大交流,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素质,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省内部审计准则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

  (四)贯彻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制度,组织岗位资格和其他内部审计专业资格考试;

  (五)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浙江内部审计》会刊;

  (六)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八)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办理本省有关人员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申请入会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办理省审计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本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省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审计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审计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各市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及兄弟省市内部审计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审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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