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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审计法》主要特点

发布日期:2009-12-17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是以《宪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衔接一致。在《审计法》制定过程中,注意充分吸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预算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与之相衔接,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

       二是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科学总结了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一些有益经验。《审计法》修订中,根据审计客观环境的变化,结合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必要的审计监督手段,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是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审计。《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时,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不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还增加规定了审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依法规范和制约审计权力,促进依法审计,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是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审计法》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目标之一,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变为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并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审议程序。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与国际审计通行做法的衔接,有利于我国效益审计的开展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

  五是坚持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审计法》实施十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比较科学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的很多规定现在仍具有指导意义。修订后的《审计法》保持原《审计法》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只对一些当前审计工作中需要着力解决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行修订,保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了与时俱进和保持稳定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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