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负债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发改、经贸、财政、建设交通、农水、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区审计局对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区发改局向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区审计局,越城区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条 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对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30日内书面告知区审计局安排审计。区审计局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设计与监理费用的收取以及概算调整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七)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八)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八)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进行。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区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列入审计计划项目审计的资格,由区审计局在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制订。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实施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区审计局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建议书,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前,必须按规定比例预留一部分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并实施审计后,双方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经费,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审计核减(核增)额的5%上缴区审计局,作为专项用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接受使用捐款、赠款、社会募集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5日越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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