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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2-19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农村集体资金投资效益,维护村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金、公共资金、借贷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越城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是越城区农村审计的主管部门,越城区审计局是越城区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负责组织实施对越城区范围内的农村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农村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工作。
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挂靠在区审计局,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凡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相关建设合同中列明:必须经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对纳入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30日内书面告知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安排审计。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八)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对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进行。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计划管理的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列入审计计划项目审计的资格,由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在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具体办法由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制订。
    第十二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对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抄报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认为依法应当由区纪检监察或农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建议书,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项目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前,必须按规定比例预留一部分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并实施审计后,双方按审计报告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越城区农村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经费,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审计核减(核增)额的5%上缴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作为专项用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应当加强对组织和聘请参与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使用捐款、赠款、社会募集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指导站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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